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社会车辆的通知

发布者: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:2023-08-24动态浏览次数:1111

各学院、部门:

为贯彻落实《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》,规范租赁社会车辆行为,提高我校学院、部门因公出行保障能力,按照连事管202319 号文件要求,现将我校租赁社会车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学院、部门租赁5座轿车租赁服务、6-9座商务车,需选择连事管202319 号文件中的定点服务企业,非文件中的定点服务企业一律不予报销。

二、校内所有车辆租赁,均需事先申请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社会车辆(特殊紧急事项除外)。

三、各类车型租赁费用包含过路过桥费、泊车费、日常保养费、能耗费、燃油费充电费、维修费、车辆年审费、随车驾驶员工资劳务费、餐补、住宿费、保险、相关税金等与出行保障服务含驾驶员相关的所有费用。除租赁费外,学校不再支付其他相关费用。

四、目前,中型客车、大型客车以及分时租赁的政府采购工作正在进行中,在相关入围结果公告前,各单位可参照去年中标的租赁社会车辆定点服务企业,延续中、大型客车租赁业务。

五、各学院、部门要严格按照《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》相关要求,依据六个不准”,严格落实租赁审批,规范签订租车协议,加强租赁社会车辆管理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办公室、财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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